Sep 29, 2010

酒駕殺人等同預謀殺人

我總認為對於酒駕害人者或性侵傷人者都該處以極刑,讀過法律的哥哥總會回答,要注意比例原則否則使小惡的壞人心一横,就直接殺人越貨了。問題是台灣的法律實在對施暴者太仁慈,真正的蓄意殺人罪也不過關個十到二十年,如此一來,還有什麼罪可以判得比刻意取人性命的罪更重了呢?

美國加州27日才宣判一位酒駕致人於死的駕駛五十年至終生監禁,原來台灣比美國有人權多了,尤其是壞人的人權更是高於一切啊。

有感而發:安德魯不是壞人

還有全球首例的德州酒駕九次(被發現九次?)男子被判無期徒刑,法官說,「在他害死人之前,我們決定把他關起來」,頗有一種 Minority Report (台譯:關鍵報告)的味道。

話說回來,無期徒刑的罪犯其實就是給納稅人養一輩子,下次應該修法讓罪犯付費服監,或至少要付出勞力換取報酬以支付同等費用(服監期間的食衣住)。

「比例原則啊,妳們女人(上次講此話時指的是我和我媽)都沒有法律觀念耶」,哥哥又在講話了…

4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其實很簡單, 很好解決, 醉駕重罰...
醉駕害死人,, 重重重重重罰...

不就沒比側問題了?

Pink

601 said...

天下事如果真這麼簡單就好了,唉。

Anonymous said...

可能是那些人想得太複雜了...你看新加波政府的行政手段, 一必都很簡單..

601 said...

我們可是民主國家,不是法治國家,怎麼能和新加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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