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13, 2011

The Good Wife 裡的台灣處境

真是巧合啊,號稱「有虐傭傾向的」駐美處長前幾天在美遭逮,果然 The Good Wife 編劇團是對的。

在 The Good Wife 第三季第六集裡居然一下子遇到了兩個熟面孔:Lie to Me 的 Monica Raymund 和 The Big C 裡的 Parker Posey,然而,比較令我專心認真看完此劇的,還是因為其中提到了一些台灣外交處境的問題。


長話短說一下劇情,一個愛喝 Mojito 的台灣外交翻譯官之子在芝加哥的一場暢飲派對裡,涉嫌強暴和謀殺了一位女子,由於一個中國原則,出現了以下的對話:

"Your Honor, this is a grey area."
"Not in matters of diplomatic immunity. Taiwan is the only "nation" not accorded such rights."


吼,至少人家承認我們是一個國家了唄,而且 Taiwan 在劇中出現了好幾次呢,這對於向來搞不清楚台灣與中國之間錯綜複雜關係的美國人來說,也許是開了一扇小門,雖然美國還是比較怕比較大支的中國。

接近尾聲時,此劇難得謎題揭曉明確指出真正的罪犯是誰,原來就是那個年輕的台灣男子,可見 The Good Wife 的編劇們對台灣男人實在沒什麼好感,不知這偏見是從哪裡來的呢? 劇中的台灣男子本來想畏罪逃離美國(想逃回台灣?),後來不幸(台灣女子之大幸?)被檢方發現而在機場逮個正著,結果可能被判終身監禁。試想如果他真的逃回台灣,以這樣意外致人於死,頂多判個十年以下,如果獄中表現良好,三年就可以出來,台灣的法律真把這些作奸犯科的人寵壞了啊。難怪那些被菲律賓遣送大陸的台籍詐欺犯們,在得知可以返台受審時,無不歡欣鼓舞興高采烈,其來有自啊。

言歸正傳。對於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通是指在兩個有正式外交關係國家間,派遣國外交代表及其眷屬在駐在國領土,有全部或部分管轄豁免權,包括刑事管轄、民事豁免,出入境時不必接受安檢等。若外交官在當地犯罪,該國法院無權審理,只能驅逐出境。但台美不具正式外交關係,僅在1980年簽訂《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但僅是「功能性豁免權」,即外交人員須執行公務時才享有豁免權。

還有,下次女性結伴參加派對時,也許可以先下載 Rape App 互相幫助一下,或是學幾招擒拿自保。不過聽說在台灣,即使女性因受襲出手反抗而讓對方受傷時,也是有罪的,動輒得咎地讓人無所適從,連防身自衛時都得拿捏得恰到好處,真是苦了我們這些女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