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7, 2010

梅根法和潔西卡法

The Closer (台譯:結案高手) 裡看到,一旦失蹤人口確定為孩童,一定馬上全力追查。平日會為了管轄權吵翻天的地方(Police)執法單位和中央(FBI)執法單位這時也馬上攜手合作,共同辦案,可見美國人在法律上對小孩的重視,不是說說就算。

梅根法(1994)和潔西卡法(2005)都很年輕,因為美國的律法是以案例為重,所以在法庭劇如 The Good Wife 裡常會見到將案例倒背如流的律師。而台灣的律法則以法條為主,立法者懶惰加上大法匠硬拗,所以很多不合時宜的法條至今還被奉為圭臬。

節自今日中國時報
他山之石 美國《梅根法》、《潔西卡法》
陳文和/綜合報導

美國懲治性侵兒童罪犯的法律主要有《梅根法》(Megan’s Law)和《潔西卡法》(Jessica’s Law),前者著眼於罪犯資料的登錄建檔以及社區通報公告,後者則祭出至少廿五年有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的重罰。這兩個法分別依一九九四年和二○○五年遭性侵前科犯姦殺的小女孩梅根和潔西卡命名。

《梅根法》規定性侵犯刑滿出獄或假釋後,執法當局應將罪犯的姓名、相片、住址、服刑日期、犯罪性質等資料登錄建檔,社區得將當局允許公布的資料透過張貼在網站、印發小冊子等方式通告周知。前科犯應定期向執法單位報到,並將諸如變更住所、工作等近況資料更新,列管期通常至少十年,有些前科犯甚至終生都須受此約束。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即構成重罪。

美國各州的《梅根法》規定不盡相同,有寬有嚴,在華盛頓州,只要有前科犯遷入,警察則會挨家挨戶打電話通知。而前科犯搬到俄勒岡州居住則,必須在住處窗戶張貼醒目的標籤,以警告鄰居自己的身分。

性侵犯無論搬到哪裡都要先向當地警方登記報到,因此在人口稠密的都會區,性侵犯出獄後幾無立足之地,在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就出現了性侵前科犯聚居在高架高速公路下茱莉亞堤道的奇觀,當地甚至被稱為性侵犯集中營,還引起「罪犯人權保障」與「婦女人身安全」孰輕孰重的論戰。

 而依據《潔西卡法》,性侵十四歲以下孩童,一律重判至少廿五年有期徒刑,而且沒有認罪協商空間,也不能交保或假釋,且凡是有性侵十二歲以下孩童前科者,必須終生配戴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監控裝置、每半年要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並更新現況資料,更不得進入學校、公園等孩童活動場所二千英尺內的範圍。

《潔西卡法》的立法意旨主要在避免累犯接近孩童,一再犯下性侵罪。佛州還規定性侵犯出獄後,需配戴至少五年的電子腳鐐,目前四十三個州有類似規定。此外,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在二○○八年通過「化學去勢法案」,法官可依照案情,對性侵兒童、加重強暴、強制性交等性犯罪者強制「化學閹割」。

2 comments:

Jerry said...

學姊寫的好, 可以讓我轉載到我的部落格嗎?

601 said...

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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